企业名称预登记
1、企业名称预登记(责任人:企业注册处负责人电话:64220000-5446)
办理机构:
市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
地址
|
电话
|
市局
|
肇嘉浜路301号4楼
|
64220000-5446
|
闵行分局
|
沪闵路6388号
|
64122075
|
登记期限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