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一)鼓励发展高端研发机构
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视国家投入及市配套资金情况给予相应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给予相应支持。
(二)鼓励培育省(市)部级研发机构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可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部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给予相应扶持。
(三)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机构,建立区级研发机构的相关标准和认定制度,研发机构通过区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市级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对获得国家86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等立项资助的,经审核后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予以匹配,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对列入国家级、市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等项目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匹配。
(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
根据本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情况,每年聚焦主导产业的自主创新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项目50-100万元的科技创新资助。对资助金额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事项,需一事一议。
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型科技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对推动本区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企业技术研发、重大决策咨询和自然科学项目的,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
对区内企业利用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区财政给予相应资助,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资助20万元。
对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分期给予总额50万元的扶持。对在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其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资助。
(四)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加强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凡被评为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按相关规定(见《关于本区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07]6号)给予相应扶持。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对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代理费2500元。
鼓励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区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项资助3万元(申请受理后资助50%,获得授权后资助50%)。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分别一次性扶持10万元、8万元、6万元。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制订、实施知识产权和专利战略,经认定后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有关部门资助金额给予100%的匹配。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的单位,发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第一起草者的主要参与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区内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可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二)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鼓励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可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 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新产品,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扶持。
(三)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企业申请认定发生的相关费用5万元。
继续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项目开发。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四年,给予减半扶持。已享受过此类政策性扶持的同一法人实体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四)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
加强金融服务和财政扶持,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中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相应奖励。(见《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8]15号文)
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一)鼓励创业投资
支持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的扶持模式,加强对科技人员(含留学生)创新创业的资金扶持和创业指导,对“YBC”—紫竹专项资金资助的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扶持。
设立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国内外的投资公司对本区科技企业或其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
鼓励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科技项目服务。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本区科技项目提供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对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20%的奖励;对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最高10%的奖励。
科技中介机构入驻本区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孵化器,为区内企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占其年度服务总量的20%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加强孵化器建设
加强专业孵化器的功能建设,着力构建孵化器的创新服务平台,区财政专项资金对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给予相应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创业企业房租给予相应补贴。
(四)奖励科技成果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业100%的匹配奖励。对区域内主持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凡获得区科技成果奖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获奖等级,给予主持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相应奖励。
凡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五)鼓励科技人才集聚闵行
对在本区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区政府通过市场回购等方式,在科技园区附近建立和发展一批闵行区人才公寓,为本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核心研发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优惠居住服务。
区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在子女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