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开展2013年度第二批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9-16 3781

各区(县)科协,企业、园区科协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科协及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高端智力资源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上海市科协决定开展2013年度第二批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包括:一是建立在企事业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事业工作站);二是建立在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等机构,对该园区或产业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报建立企事业工作站;企业集中的科技园区、产业集聚的服务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可申报建立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包括区、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业(国企、民营、股份制)、科技园区、产业集聚的服务机构或事业单位等。

2、申报单位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或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科技创新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3、申报单位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迫切的技术创新需求,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4、申报单位本身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配套的研发设施和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基本科研团队。

5、申报单位能够满足院士专家进站工作的保障条件,主要包括组织配备、科研经费支撑、办公场所、后勤服务等。

6、申报单位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与院士专家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建有市级(含)以上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可予以优先考虑设立工作站。

7、申报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当具有面向特定区域或者产业链的辐射服务功能,支持、促进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事业工作站,制定相关服务指南,做好对已建站单位的引导、跟踪、宣传等后续服务工作。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建立企事业工作站的单位请填写《建立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附件1);申请建立服务中心的单位请填写《建立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附件2)。

2、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合作协议的,可提供相关文件副本。

四、截止日期

2013年度第二批工作站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周四)。

五、申报程序

1、本次申报采用书面申报方式进行。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封面章和骑缝章)。

2、申报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由申请建站单位报送至其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协;在沪央企、市属企业一般应按照注册地所在行政辖区报批,特殊情况的可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推荐后,直接向上海市科协申报。

3、各区(县)科协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组织院士专家企业行活动并提出意见,确认后加盖区(县)科协公章,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上海市科协。

4、上海市科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上海市科协批准后同意建立工作站。

5、工作站的命名格式依据申报类型可分为:“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工作站”,或者“申报单位全称+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落款为审批机构。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倪 源 王命前 李 丽

联系电话:53822040-23120 53210069 53828627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47号2号楼2312室(200020)

电子邮件:nystcsc@163.com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登陆上海市科协网站(www.sast.gov.cn)“通知通告”栏目中下载。

附件:

1、《建立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2、《建立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申请表》